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規定,掛網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數量超過3個的,在確保供應的前提下,集中帶量采購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通過一致性評價后恢復采購資格。
經企業申請并核實,現對近期滿3家企業通過一致性評價而本身未過評的產品和已過評恢復采購資格的產品予以公示,公示期2022年1月11日至13日,公示期如有異議,請于1月13日17:00時前,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材料掃描件通過省醫藥采購服務平臺藥品議價采購系統的業務辦理提交。
江西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