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規定,掛網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數量超過3個的,在確保供應的前提下,集中帶量采購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通過一致性評價后恢復采購資格。經掛網公示,現公布近期滿3家企業通過一致性評價而本身未通過一致性評價暫停采購資格的產品和已通過一致性評價而恢復采購資格的產品。
江西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
2022年1月18日